蚕食嫩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系列合同的体系协调-风控天下
发布时间: 2014-05-08 浏览: 385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系列合同的体系协调-风控天下
一个独立的合同,如果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或者哪怕是处理多个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有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参与,合同基本能准确表达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不会丢三拉四,也不会颠三倒四,这样的合同需要把握的只是本合同的当下,一般不涉及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横向关系,也不涉及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纵向关系,要解决的只是该合同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者重要遗漏,由于是在同一个合同中夏娣亚,相对而言都是容易发现和解决的。不过,在同一合同中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对每个法律关系的精准含义稍不谨慎注意,也可能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笔者曾审查过一家基金公司对常州卓润重工的第二轮投资的相关合同,也参与处理了该笔投资的最后投资退出苏伟刚,第一轮融资的投资公司就因合同审查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卓润重工有过二轮融资,第一轮融资的投资人为常州本地的一家投资公司,第二轮融资则有多家风投公司参加李江简历,吴幼坚第二轮投资的增资协议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被定义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初始股东被定义为公司的发起人古力加那提,初始股东加第一轮融资的投资公司被定义为公司的原股东(一般来说,原股东仅指公司的发起人而不包括后来加入的那些股权投资人),第二轮融资的投资人的回购对赌对象被规定为原股东,而且原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无限连带责任。后来,卓润重工因经营业绩欠佳,未能如期上市,引发第二轮融资的投资人要求公司的原股东回购,除第一轮投资的投资公司外,公司的其他原股东均无回购能力,只能由投资公司回购,这岂是投资公司所能承受的负担,包括投资公司在其他公司的投资在内的所有投资股权都被其他投资人申请强制执行,总体而言,该投资公司之前的股权投资还是很成功的酷锋i5,多个投资标的获得了上市,但由于该合同的失误而成为了他人的嫁衣。一般来说,对赌回购的义务人通常只是原始股东即该案定义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续各轮融资的投资人都不会参与公司业绩的任何承诺,他们都是投资专家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更不会同意承担回购义务,但本案因有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原股东等多种定义,投资公司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被定义进了原股东之中,徒增了自己本没必要承担的回购义务,而其他投资人正好将错就错(是否有人故设陷阱也难说),以此为自己的投资增信林姿妤,而且,这样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投资公司都没有办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非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主张救济。
一个单一的合同尚且出现这样的风险,系列合同存在的风险相对来说就更大了,而且,复杂的交易通常都会面临需要通过系列合同来完成。比如,有时合同签订了以后,合同并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完毕,需要延期履行并签订延期协议或补充协议或签订新协议,再比如,有的解决方案本身就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一个合同束,我们把就同一件事情或者相关的事情签订的前后延续的不同合同(纵向合同关系)或者同时并存多个合同解决一件事情的相关合同(横向合同关系)姑且称之为系列合同,对于系列合同常会发生合同间的冲突,严重时,甚至使权利人的重大权利不自觉地被部分丢失。
常见问题一:系列合同出现管辖冲突,其后果轻则增加诉累,重则可能导致救济无门。比如在担保业务中,可能会出现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是甲法院管辖(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由贷款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担保合同(双方主体为债权人与保证人)则约定的是乙法院管辖(担保公司一般会约定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委托担保合同(双方主体为债务人与保证人)又约定丙法院管辖,每一个约定都是有效的,但同一件有关的事情,在不同的交易环节,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有可能使权利人解决一个问题需要在不同的法院多次提起诉讼。更大的问题则是,如果前面签的协议是法院管辖,后面签的补充协议是仲裁管辖,当提起仲裁申请时,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需要在前面签的法院管辖的协议中去寻找答案,而仲裁机构对此没有管辖权,相关事实与结论需要法院审判作出认定,这样,仲裁不得不停下,需要等待法院的另案裁判。除了担保合同之外,这类现象在大的项目中也较易出现,比如由框架协议和具体实施协议组成的协议群,框架协议约定的是整个交易框架华师新陶园,而多个主体和多个交易子项目分别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而且参与的人员也不尽相同,各自起草自己的交易协议,相互之间缺少足够的交流,或者即使同一拨人起草系列合同,总管之下多个主办,总管千头万绪,顾此失彼,主办只管好自己,导致每一个合同都是很严谨和精致的,但全部合同联系在一起,则合同之间的约定,可能不论是内容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规定,都不尽协调。
系列合同管辖的冲突不仅横向合同关系容易出现,纵向合同关系也容易出现,即前后时间的合同约定的管辖不尽一致,对于同一事项,可以是在后的合同改变了在先的合同,但是,如果两个合同的内容所涉事项不尽相同,则对不相同的事项,不能认为在后的管辖改变了在先的管辖,可能两个管辖都是有效的,只是管辖的范围不同。
常见问题二、系列合同之间出现合同主体错位,导致部分权利义务可能落空。
比如公司增资枣强政府网,增资人此前可能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的领域和事项,这些具体的合作事项是要靠一个又一个的协议来具体规定的,增资人的增资资金是投入到增资的公司中去的,其取得的股东权利也是与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增资协议来予以安排和解决,如果增资人仅是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相关协议,一旦公司拒绝承认增资人的股东身份,则增资人是否能被确认为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就存疑了,即使公司承认增资人的股东身份,公司可能也不一定承认公司未参与的其他协议约定的该股东的特别股东权利,这些需要合同的相对性来予以保障。
10月23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节目报道了一个合同权利主体与合同义务主体错位的案件,导致了被告的维权不能。古井集团及其子公司瑞景公司分别将持有的瑞景商业公司(简称目标公司)20%和80%的股权转让给金鹰公司,三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有关店面租赁期限及租金水平、瑞景商标的使用及收费问题由相关当事方协商后确定。同日,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诺目标公司对现有的两处门店的房屋承租期不少于15年。如在上述15年期限内,目标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由古井集团协调解决并承担责任。如租金高于上述约定水平,由古井集团承担租金差价。本协议与《产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澳鑫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目标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澳鑫公司系古井集团子公司保险皇后,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已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金鹰公司。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均知悉本租赁协议如不能履行则金鹰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将无法实现,为此,澳鑫公司与目标公司就澳鑫公司向目标公司出租百花大厦的部分房屋事宜,达成有关约定;同时,为保证本租赁协议及澳鑫公司、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和金鹰公司之前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的实际履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对本协议中出租方的义务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租赁期限为15年。违约责任。(一)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本租赁协议得以履行,如因“小产权房”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而影响到租赁协议的履行,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该不利因素。如果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消除,目标公司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消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担,并不得持有异议;(五)因澳鑫公司自身的权利瑕疵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的,澳鑫公司应当向目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目标公司因此所受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和逾期利润损失。十二、澳鑫公司及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均知悉该租赁协议不能履行将导致金鹰公司无法实现《产权转让协议》的根本目的,因此蚕食嫩妻,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诺本协议所述租赁关系无条件的能得以存续,否则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与澳鑫公司共同向目标公司承担本租赁协议违约的赔偿责任。后,由于澳鑫公司不能履行出租协议,金鹰公司解除租赁协议,并主张因租赁协议的问题致使金鹰公司收购瑞景商业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院认为:诚然,《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对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被上诉人对此亦不否认,但金鹰公司受让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经营权、商标使用权等多个方面,“瑞景国际店”和“瑞景名品中心店”的经营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况且《房屋租赁协议》与《产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性质不同,签约主体虽是关联公司,但均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等同,二者只是普通的关联合同关系,效力各自独立。重要的是,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将《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作为单方解除条件加以约定。以《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认定《产权转让合同》根本目的,并将股权的受让等同于前述两个门店15年经营权的受让,则依据不足。该约定意在强调《房屋租赁协议》继续履行的重要性,督促各方确保《房屋租赁协议》的顺利履行更符合实际长刀无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鹰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协议》解除的事实主张解除《产权转让合同》,不能成立。
常见问题三、纵向系列合同中,因合同的交易条件不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在该调整过程中,权利人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原有的合同权利在合同的更新中不断在消蚀,甚至不知不觉中被丢失。比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与公司的多个原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后来,公司未能达到对赌约定的业绩或者上市要求,而股东回购又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大股东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此时,投资人与其他的对赌回购义务人未就新的对赌协议办理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作出其他的书面安排,在大股东不能履行补充协议时,很有可能投资人也无法再追究其他的回购义务人的回购责任了,一则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变更了原对赌协议而致使原对赌协议自动终止可能存在争议,二则,即使原对赌协议不因补充协议而丧失效力,投资人可能也因补充协议的履行而使其对其他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权利诉讼时效经过。在此过程中,也常会出现李巧奴,原协议的义务人并没有都成为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变更了原协议约定的义务,这样,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义务人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减少或变动,最后,回过头来看李炜夏航燕,权利人原先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权利及相应的保障到后来变得面目全非,不是权利及保障在不断强化,而是很多权利和保障已经变形和丢失。
笔者认为,对于义务人不能正常履约而需要延期的合同,因是由于义务人的违约而变更,应该在原有义务人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义务人而不能丢失原义务人,而且,原则上义务的责任应该是较依法履约时有所加重,以示对违约的一定惩罚,而不能越违约导致责任越小骆丽娜,实际在鼓励违约,当然,惩罚也要适度安悦e生活,这就要求项目人员在合同延期时,一定要以原合同为基础办理合同延期手续,而不能只记得原合同的主要内容就轻易地确定延期合同。
来源:累并愉悦为法痴
一个独立的合同,如果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或者哪怕是处理多个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有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参与,合同基本能准确表达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不会丢三拉四,也不会颠三倒四,这样的合同需要把握的只是本合同的当下,一般不涉及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横向关系,也不涉及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纵向关系,要解决的只是该合同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者重要遗漏,由于是在同一个合同中夏娣亚,相对而言都是容易发现和解决的。不过,在同一合同中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对每个法律关系的精准含义稍不谨慎注意,也可能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笔者曾审查过一家基金公司对常州卓润重工的第二轮投资的相关合同,也参与处理了该笔投资的最后投资退出苏伟刚,第一轮融资的投资公司就因合同审查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卓润重工有过二轮融资,第一轮融资的投资人为常州本地的一家投资公司,第二轮融资则有多家风投公司参加李江简历,吴幼坚第二轮投资的增资协议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被定义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初始股东被定义为公司的发起人古力加那提,初始股东加第一轮融资的投资公司被定义为公司的原股东(一般来说,原股东仅指公司的发起人而不包括后来加入的那些股权投资人),第二轮融资的投资人的回购对赌对象被规定为原股东,而且原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无限连带责任。后来,卓润重工因经营业绩欠佳,未能如期上市,引发第二轮融资的投资人要求公司的原股东回购,除第一轮投资的投资公司外,公司的其他原股东均无回购能力,只能由投资公司回购,这岂是投资公司所能承受的负担,包括投资公司在其他公司的投资在内的所有投资股权都被其他投资人申请强制执行,总体而言,该投资公司之前的股权投资还是很成功的酷锋i5,多个投资标的获得了上市,但由于该合同的失误而成为了他人的嫁衣。一般来说,对赌回购的义务人通常只是原始股东即该案定义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续各轮融资的投资人都不会参与公司业绩的任何承诺,他们都是投资专家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更不会同意承担回购义务,但本案因有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原股东等多种定义,投资公司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被定义进了原股东之中,徒增了自己本没必要承担的回购义务,而其他投资人正好将错就错(是否有人故设陷阱也难说),以此为自己的投资增信林姿妤,而且,这样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投资公司都没有办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非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主张救济。
一个单一的合同尚且出现这样的风险,系列合同存在的风险相对来说就更大了,而且,复杂的交易通常都会面临需要通过系列合同来完成。比如,有时合同签订了以后,合同并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完毕,需要延期履行并签订延期协议或补充协议或签订新协议,再比如,有的解决方案本身就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一个合同束,我们把就同一件事情或者相关的事情签订的前后延续的不同合同(纵向合同关系)或者同时并存多个合同解决一件事情的相关合同(横向合同关系)姑且称之为系列合同,对于系列合同常会发生合同间的冲突,严重时,甚至使权利人的重大权利不自觉地被部分丢失。
常见问题一:系列合同出现管辖冲突,其后果轻则增加诉累,重则可能导致救济无门。比如在担保业务中,可能会出现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是甲法院管辖(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由贷款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担保合同(双方主体为债权人与保证人)则约定的是乙法院管辖(担保公司一般会约定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委托担保合同(双方主体为债务人与保证人)又约定丙法院管辖,每一个约定都是有效的,但同一件有关的事情,在不同的交易环节,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有可能使权利人解决一个问题需要在不同的法院多次提起诉讼。更大的问题则是,如果前面签的协议是法院管辖,后面签的补充协议是仲裁管辖,当提起仲裁申请时,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需要在前面签的法院管辖的协议中去寻找答案,而仲裁机构对此没有管辖权,相关事实与结论需要法院审判作出认定,这样,仲裁不得不停下,需要等待法院的另案裁判。除了担保合同之外,这类现象在大的项目中也较易出现,比如由框架协议和具体实施协议组成的协议群,框架协议约定的是整个交易框架华师新陶园,而多个主体和多个交易子项目分别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而且参与的人员也不尽相同,各自起草自己的交易协议,相互之间缺少足够的交流,或者即使同一拨人起草系列合同,总管之下多个主办,总管千头万绪,顾此失彼,主办只管好自己,导致每一个合同都是很严谨和精致的,但全部合同联系在一起,则合同之间的约定,可能不论是内容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规定,都不尽协调。
系列合同管辖的冲突不仅横向合同关系容易出现,纵向合同关系也容易出现,即前后时间的合同约定的管辖不尽一致,对于同一事项,可以是在后的合同改变了在先的合同,但是,如果两个合同的内容所涉事项不尽相同,则对不相同的事项,不能认为在后的管辖改变了在先的管辖,可能两个管辖都是有效的,只是管辖的范围不同。
常见问题二、系列合同之间出现合同主体错位,导致部分权利义务可能落空。
比如公司增资枣强政府网,增资人此前可能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的领域和事项,这些具体的合作事项是要靠一个又一个的协议来具体规定的,增资人的增资资金是投入到增资的公司中去的,其取得的股东权利也是与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增资协议来予以安排和解决,如果增资人仅是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相关协议,一旦公司拒绝承认增资人的股东身份,则增资人是否能被确认为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就存疑了,即使公司承认增资人的股东身份,公司可能也不一定承认公司未参与的其他协议约定的该股东的特别股东权利,这些需要合同的相对性来予以保障。
10月23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节目报道了一个合同权利主体与合同义务主体错位的案件,导致了被告的维权不能。古井集团及其子公司瑞景公司分别将持有的瑞景商业公司(简称目标公司)20%和80%的股权转让给金鹰公司,三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有关店面租赁期限及租金水平、瑞景商标的使用及收费问题由相关当事方协商后确定。同日,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诺目标公司对现有的两处门店的房屋承租期不少于15年。如在上述15年期限内,目标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由古井集团协调解决并承担责任。如租金高于上述约定水平,由古井集团承担租金差价。本协议与《产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澳鑫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目标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澳鑫公司系古井集团子公司保险皇后,古井集团、瑞景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已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金鹰公司。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均知悉本租赁协议如不能履行则金鹰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将无法实现,为此,澳鑫公司与目标公司就澳鑫公司向目标公司出租百花大厦的部分房屋事宜,达成有关约定;同时,为保证本租赁协议及澳鑫公司、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和金鹰公司之前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的实际履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对本协议中出租方的义务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租赁期限为15年。违约责任。(一)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本租赁协议得以履行,如因“小产权房”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而影响到租赁协议的履行,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该不利因素。如果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消除,目标公司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消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澳鑫公司和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担,并不得持有异议;(五)因澳鑫公司自身的权利瑕疵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的,澳鑫公司应当向目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目标公司因此所受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和逾期利润损失。十二、澳鑫公司及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均知悉该租赁协议不能履行将导致金鹰公司无法实现《产权转让协议》的根本目的,因此蚕食嫩妻,古井集团、瑞景公司承诺本协议所述租赁关系无条件的能得以存续,否则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应当与澳鑫公司共同向目标公司承担本租赁协议违约的赔偿责任。后,由于澳鑫公司不能履行出租协议,金鹰公司解除租赁协议,并主张因租赁协议的问题致使金鹰公司收购瑞景商业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院认为:诚然,《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对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被上诉人对此亦不否认,但金鹰公司受让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经营权、商标使用权等多个方面,“瑞景国际店”和“瑞景名品中心店”的经营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况且《房屋租赁协议》与《产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性质不同,签约主体虽是关联公司,但均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等同,二者只是普通的关联合同关系,效力各自独立。重要的是,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将《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作为单方解除条件加以约定。以《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认定《产权转让合同》根本目的,并将股权的受让等同于前述两个门店15年经营权的受让,则依据不足。该约定意在强调《房屋租赁协议》继续履行的重要性,督促各方确保《房屋租赁协议》的顺利履行更符合实际长刀无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鹰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协议》解除的事实主张解除《产权转让合同》,不能成立。
常见问题三、纵向系列合同中,因合同的交易条件不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在该调整过程中,权利人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原有的合同权利在合同的更新中不断在消蚀,甚至不知不觉中被丢失。比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与公司的多个原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后来,公司未能达到对赌约定的业绩或者上市要求,而股东回购又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大股东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此时,投资人与其他的对赌回购义务人未就新的对赌协议办理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作出其他的书面安排,在大股东不能履行补充协议时,很有可能投资人也无法再追究其他的回购义务人的回购责任了,一则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变更了原对赌协议而致使原对赌协议自动终止可能存在争议,二则,即使原对赌协议不因补充协议而丧失效力,投资人可能也因补充协议的履行而使其对其他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权利诉讼时效经过。在此过程中,也常会出现李巧奴,原协议的义务人并没有都成为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变更了原协议约定的义务,这样,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义务人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减少或变动,最后,回过头来看李炜夏航燕,权利人原先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权利及相应的保障到后来变得面目全非,不是权利及保障在不断强化,而是很多权利和保障已经变形和丢失。
笔者认为,对于义务人不能正常履约而需要延期的合同,因是由于义务人的违约而变更,应该在原有义务人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义务人而不能丢失原义务人,而且,原则上义务的责任应该是较依法履约时有所加重,以示对违约的一定惩罚,而不能越违约导致责任越小骆丽娜,实际在鼓励违约,当然,惩罚也要适度安悦e生活,这就要求项目人员在合同延期时,一定要以原合同为基础办理合同延期手续,而不能只记得原合同的主要内容就轻易地确定延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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