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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华老婆以案论法——公司章程中股东表决通过的规定相互冲突时该如何适用-林孖的自我修养

发布时间: 2018-11-24 浏览: 361
以案论法——公司章程中股东表决通过的规定相互冲突时该如何适用-林孖的自我修养
一、基本事实
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或“公司”)于1997年02月22日成立,营业期限为1997年02月22日至2017年02月21日。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公司召开股东会伍舜德,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就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事宜做出表决(以下简称“表决事项”),根据股东会决议显示,公司绝大多数股东同意通过表决事项,但公司2名股东不同意,并在股东会决议中签署 “不同意”。
A公司向登记机关B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B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延长营业期限事项(以下简称“申请事项”)。B工商局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工商部门备案。”做出对A公司部分股东申请经营期限的延长不予受理的决定。
随后,A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服B工商局的决定,谢天华老婆向B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B工商局该决定,重新作出准予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
A公司与B工商局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章程中关于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时股东表决通过人数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楼兰妖耳。
A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使公司2名股东未同意通过表决事项,公司形成的延长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也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生效决战桂林,且符合工商变更的要求。
B工商局认为,公司章程在形成时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且书面认可小林拓己,公司章程中关于修改章程股东表决通过人数不一致,应当适用更加严苛的规定东方三侠2。
三、分析
1.公司章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应当如何适用
公司章程内容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时另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了《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邮阅读网。
本案中A公司章程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表决通过人数的规定有两条,其一是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一条是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抓周物品清单,必须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川岛永嗣,报工商部门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召唤大领主,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老富贵论坛,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比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空中阻击,虽不一致,但都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基于此,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似乎应当优先适用溺宠娇妃。
但有法官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冲突的眼疖子,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针对这一点的解释可能源自民事合同中的处理方法夺魂锯。
2.《公司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历史沿革以及立法意图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前述规定表明,《公司法》鼓励部分股东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于反对的股东,设置了回购条款黄雨桐。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1999年、2004年的规定同1993年的规定一致。
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首次规定了异议股东不同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005年《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解散原因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牛蛙网。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末世之洛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王敏彤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与2005《公司法》的规定一样,表明自2005年以来经过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法》第75条、第181条以及第182条的规定更加偏向公司存续,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鼓励公司存续,繁荣市场经济的目的。
此外,A公司成立于1997年,当时适用的199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即解散,并未赋予公司股东在营业期限届满时通过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权利。
3.综合意见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历史沿革以及经济发展需求,A公司关于通过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申请应当有效,B工商局关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撤销,重新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
四、思考部分
公司章程关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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