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劈山救母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二)-青岛东阳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18-03-13 浏览: 270
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二)-青岛东阳事务所
十六、软件企业
73.查核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4.查核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成本费用支出
75.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布莱克书店,均不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76.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实际发生,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的任何计提费用,如有税前扣除上述计提费用应调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煤矿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不得预提上述费用税前扣除。
77.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如是否以出口离岸价确认出口货物收入的一双小小手,其离岸后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销货退回的,是否只冲减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采取暂估入账后收到结算凭证时,是否用红字冲销暂估账,再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合理成本费用支出。
78.查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79.查核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否重复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计提了各项费用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与以上计提的费用或准备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应按规定先在已计提的各项费用或准备金余额内扣除,不得重复在当期税前再次扣除,余额不足扣除的才可在当期税前直接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是否从已提取的金额中扣除。
80.查核企业对相关成本、费用各明细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记、混记、漏记等情况,以导致生产成本、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核算和结转出现错误。
81.查核企业是否存在以领代耗多转半成品、产成品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82.查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83.查核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4.查核企业自查或检查查补税款,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滞纳金、税款利息外,是否在企业补税款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85.查核企业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6.查核企业对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之日,或职工停止向其缴纳房租之日起,是否为职工住房(职工自有住房)交纳或以现金补贴的诸如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折旧费等其他各种费用。按税法规定上述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7.查核企业缴纳的各种基金、收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8.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董事费(不包括: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是否经董事会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范围及标准内,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赵雷画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89.查核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直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否则对其支付的资产价款应按资本性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越剧劈山救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十八、预提费用
90.查核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税前扣除。即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是否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如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女人帮妞儿,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2010年度前含);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预提各类费用税前扣除;其他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费用支出。
十九、发票管理及费用扣除凭证
91.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以及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十、资本性支出
92.查核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
(一)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3.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直接相关。如不得税前扣除的各类代扣代缴税费(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摊派、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将从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无偿转借给关联方的情况,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应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94.查核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或者增值税
95.查核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或者增值税,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滞纳金、罚金、三代水影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96.查核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将不可扣除的行政性罚款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商业性违约金类的罚款、罚息混淆的情况。
(五)赞助支出
97.查核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除另有规定外,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无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混入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98.查核企业追补税前扣除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并在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内的,否则不得扣除,应进行应纳税所得调整。
(七)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费用(简称三类人员费用)
99.查核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龙源峡,除税法规定可税前扣外,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
100.查核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九)职工激励计划
101.查核企业向其任职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各种权益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按实际行权时实际发生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宛如我心。对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职工工资
102.查核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食堂、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103.查核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合理性确认原则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04.查核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按支付制税前扣除与会计上按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即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即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实际发放时,再做相应的调减。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5.查核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税法规定的范围,与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税会差异废物老师,是否进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6.查核企业对于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因没有实际的支付发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额,而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做相应调减。
107.查核企业对于辞退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计入当期费用时,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原则确认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实际支付时,再做相应的调减。
108.查核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确认当期费用,税法规定应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职工福利费
109.查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单独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如将职工福利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福利费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各种节日向职式发放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等,如企业中秋节给职工发月饼或购物卡等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10.查核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会计上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与税法按实际发生存在税会差异,即本年计提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额。
111.查核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的,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职工工会经费
112.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或税务机关代收凭据(2010年1月1日起)。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或者除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外资企业外,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3.查核企业拨缴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除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外资企业外,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限额,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
114.查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内容,如将职工教育经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即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染香扇。
115.查核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除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如果企业会计上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法按实际发生存在税会差异,即本年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额。
116.查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十四)保险费(含社会保险费)
117.查核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8.查核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119.查核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高英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120.查核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包括境外保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利息费用
121.查核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路军进行曲。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超级全才,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22.查核企业已税前扣除的向与企业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或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3.查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其发行的债券是否经批准(如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否则其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24.查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中,是否有应资本化而未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包括中间暂停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
125.查核企业是否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详见: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126.查核企业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业务招待费
127.查核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确归集,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里。
128.查核企业会计上是否计提业务招待费,有计提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0.查核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发生额的40%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发生额的60%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也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十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31.查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不可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混入,混入的赞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2.查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3.查核企业是否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明细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对计入其他明细科目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增加其金额;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误计入费用可税前扣除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误计入费用不可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形式多样,除直接支付广告费、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外,还经常以特约商户优惠价格销售补贴、返利、回扣、赠送礼品等其他多种方式出现。
134.查核企业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在规定比例内限额扣除。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按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十八)租赁费
135.查核企业是否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一等世子妃,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区分原则按会计相关规定执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入的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支出,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36.查核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7.查核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鳄冰鱼,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8.查核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列入管理费用,对已列入的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9.查核企业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超出部分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140.查核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合理,不合理或有非因工作需要和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员工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税法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必需是发放实物,如果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
(二十)企业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出
141.查核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即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是否税前扣除,除符合《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提供服务外,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42.查核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捐赠支出
143.查核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否则应调应纳税所得额好人好梦简谱。查核捐赠给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144.查核企业对外公益性损赠支出,是否有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有,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5.查核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外,是否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十二)准备金支出
146.查核企业是否计提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按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7.查核企业计提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8.查核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三)手续费及佣金费用
149.查核企业是否有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查核企业(除保险企业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传奇刑警,超过限额部分的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1.查核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归集核算的是否准确富县吧,有无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挤入其他明细科目规避限额扣除,如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明细费用科目,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相关的佣金支出,企业应当计入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和摊销,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52.查核企业是否有与其取得收入无关或取得不合法真实发票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3.查核企业是否有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如实入账偃师民声网,如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54.查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拍酷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5.查核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有支付给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6.查核企业是否有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开(筹)办费
157.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开(筹)办费归集的开(筹)办期的期间是否准确,是否合理支出,是否有不合规发票、是否有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或非开办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的情况(即对开办费金额进行税务核实)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158.查核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否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59.查核企业开(筹)办费已经选定一种税前扣除方法进行税前扣除后,是否有改变扣除方法,如果有改变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60.查核企业开(筹)办费选定长期摊销方法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其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税法规定不得低于3年,低于3年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软件企业
73.查核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4.查核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成本费用支出
75.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布莱克书店,均不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76.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实际发生,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的任何计提费用,如有税前扣除上述计提费用应调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煤矿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不得预提上述费用税前扣除。
77.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如是否以出口离岸价确认出口货物收入的一双小小手,其离岸后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销货退回的,是否只冲减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采取暂估入账后收到结算凭证时,是否用红字冲销暂估账,再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合理成本费用支出。
78.查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79.查核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否重复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计提了各项费用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与以上计提的费用或准备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应按规定先在已计提的各项费用或准备金余额内扣除,不得重复在当期税前再次扣除,余额不足扣除的才可在当期税前直接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是否从已提取的金额中扣除。
80.查核企业对相关成本、费用各明细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记、混记、漏记等情况,以导致生产成本、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核算和结转出现错误。
81.查核企业是否存在以领代耗多转半成品、产成品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82.查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83.查核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4.查核企业自查或检查查补税款,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滞纳金、税款利息外,是否在企业补税款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85.查核企业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6.查核企业对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之日,或职工停止向其缴纳房租之日起,是否为职工住房(职工自有住房)交纳或以现金补贴的诸如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折旧费等其他各种费用。按税法规定上述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7.查核企业缴纳的各种基金、收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8.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董事费(不包括: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是否经董事会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范围及标准内,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赵雷画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89.查核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直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否则对其支付的资产价款应按资本性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越剧劈山救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十八、预提费用
90.查核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税前扣除。即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是否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如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女人帮妞儿,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2010年度前含);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预提各类费用税前扣除;其他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费用支出。
十九、发票管理及费用扣除凭证
91.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以及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十、资本性支出
92.查核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
(一)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3.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直接相关。如不得税前扣除的各类代扣代缴税费(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摊派、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将从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无偿转借给关联方的情况,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应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94.查核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或者增值税
95.查核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或者增值税,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滞纳金、罚金、三代水影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96.查核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将不可扣除的行政性罚款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商业性违约金类的罚款、罚息混淆的情况。
(五)赞助支出
97.查核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除另有规定外,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无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混入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98.查核企业追补税前扣除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并在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内的,否则不得扣除,应进行应纳税所得调整。
(七)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费用(简称三类人员费用)
99.查核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龙源峡,除税法规定可税前扣外,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
100.查核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九)职工激励计划
101.查核企业向其任职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各种权益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按实际行权时实际发生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宛如我心。对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职工工资
102.查核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食堂、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103.查核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合理性确认原则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04.查核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按支付制税前扣除与会计上按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即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即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实际发放时,再做相应的调减。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5.查核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税法规定的范围,与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税会差异废物老师,是否进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6.查核企业对于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因没有实际的支付发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额,而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做相应调减。
107.查核企业对于辞退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计入当期费用时,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原则确认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实际支付时,再做相应的调减。
108.查核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确认当期费用,税法规定应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职工福利费
109.查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单独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如将职工福利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福利费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各种节日向职式发放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等,如企业中秋节给职工发月饼或购物卡等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10.查核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会计上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与税法按实际发生存在税会差异,即本年计提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额。
111.查核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的,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职工工会经费
112.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或税务机关代收凭据(2010年1月1日起)。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或者除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外资企业外,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3.查核企业拨缴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除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外资企业外,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限额,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
114.查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内容,如将职工教育经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即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染香扇。
115.查核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除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如果企业会计上按工资薪金总额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法按实际发生存在税会差异,即本年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额。
116.查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十四)保险费(含社会保险费)
117.查核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8.查核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119.查核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高英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120.查核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包括境外保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利息费用
121.查核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路军进行曲。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超级全才,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22.查核企业已税前扣除的向与企业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或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3.查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其发行的债券是否经批准(如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否则其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24.查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中,是否有应资本化而未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包括中间暂停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
125.查核企业是否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详见: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126.查核企业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业务招待费
127.查核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确归集,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里。
128.查核企业会计上是否计提业务招待费,有计提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0.查核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发生额的40%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发生额的60%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也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十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31.查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不可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混入,混入的赞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2.查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3.查核企业是否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明细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对计入其他明细科目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增加其金额;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误计入费用可税前扣除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误计入费用不可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形式多样,除直接支付广告费、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外,还经常以特约商户优惠价格销售补贴、返利、回扣、赠送礼品等其他多种方式出现。
134.查核企业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在规定比例内限额扣除。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按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十八)租赁费
135.查核企业是否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一等世子妃,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区分原则按会计相关规定执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入的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支出,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36.查核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7.查核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鳄冰鱼,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8.查核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列入管理费用,对已列入的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9.查核企业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超出部分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140.查核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合理,不合理或有非因工作需要和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员工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税法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必需是发放实物,如果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
(二十)企业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出
141.查核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即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是否税前扣除,除符合《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提供服务外,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42.查核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捐赠支出
143.查核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否则应调应纳税所得额好人好梦简谱。查核捐赠给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144.查核企业对外公益性损赠支出,是否有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有,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5.查核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外,是否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十二)准备金支出
146.查核企业是否计提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按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7.查核企业计提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8.查核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三)手续费及佣金费用
149.查核企业是否有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查核企业(除保险企业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传奇刑警,超过限额部分的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1.查核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归集核算的是否准确富县吧,有无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挤入其他明细科目规避限额扣除,如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明细费用科目,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相关的佣金支出,企业应当计入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和摊销,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52.查核企业是否有与其取得收入无关或取得不合法真实发票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3.查核企业是否有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如实入账偃师民声网,如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54.查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拍酷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5.查核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有支付给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6.查核企业是否有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开(筹)办费
157.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开(筹)办费归集的开(筹)办期的期间是否准确,是否合理支出,是否有不合规发票、是否有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或非开办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的情况(即对开办费金额进行税务核实)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158.查核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否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59.查核企业开(筹)办费已经选定一种税前扣除方法进行税前扣除后,是否有改变扣除方法,如果有改变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60.查核企业开(筹)办费选定长期摊销方法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其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税法规定不得低于3年,低于3年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文章归档
-
- 2020年11月 (60)
- 2020年10月 (312)
- 2020年9月 (304)
- 2020年8月 (315)
- 2020年7月 (314)
- 2020年6月 (292)
- 2020年5月 (316)
- 2020年4月 (303)
- 2020年3月 (312)
- 2020年2月 (282)
- 2020年1月 (312)
- 2019年12月 (312)
- 2019年11月 (196)
- 2019年10月 (240)
- 2019年9月 (292)
- 2019年8月 (221)
- 2019年7月 (90)
- 2019年6月 (98)
- 2019年5月 (102)
- 2019年4月 (1607)
- 2019年3月 (2200)
- 2019年2月 (359)
- 2019年1月 (382)
- 2018年12月 (213)
- 2018年11月 (299)
- 2018年10月 (300)
- 2018年9月 (302)
- 2018年8月 (302)
- 2018年7月 (312)
- 2018年6月 (301)
- 2018年5月 (313)
- 2018年4月 (305)
- 2018年3月 (315)
- 2018年2月 (287)
- 2018年1月 (303)
- 2017年12月 (312)
- 2017年11月 (297)
- 2017年10月 (306)
- 2017年9月 (311)
- 2017年8月 (309)
- 2017年7月 (164)
- 2017年6月 (86)
- 2017年5月 (105)
- 2017年4月 (105)
- 2017年3月 (101)
- 2017年2月 (93)
- 2017年1月 (88)
- 2016年12月 (92)
- 2016年11月 (92)
- 2016年10月 (94)
- 2016年9月 (93)
- 2016年8月 (86)
- 2016年7月 (92)
- 2016年6月 (87)
- 2016年5月 (91)
- 2016年4月 (101)
- 2016年3月 (102)
- 2016年2月 (92)
- 2016年1月 (93)
- 2015年12月 (95)
- 2015年11月 (90)
- 2015年10月 (97)
- 2015年9月 (100)
- 2015年8月 (91)
- 2015年7月 (95)
- 2015年6月 (86)
- 2015年5月 (98)
- 2015年4月 (96)
- 2015年3月 (94)
- 2015年2月 (85)
- 2015年1月 (94)
- 2014年12月 (87)
- 2014年11月 (79)
- 2014年10月 (104)
- 2014年9月 (90)
- 2014年8月 (83)
- 2014年7月 (99)
- 2014年6月 (87)
- 2014年5月 (94)
- 2014年4月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