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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曲谷粒飞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如何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策略律师

发布时间: 2016-09-29 浏览: 405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如何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策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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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辩护”、“会辩护”、“有责任心”,这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要解决好的三个问题。
文 |郭永利

郭永利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兼刑事业务部主任
“两高三部”在2016年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可以说是刚刚拉开刑事诉讼制度深度改革的序幕江耀城。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如何落实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管彤贤。以审判为中心对应的是什么久别的人简谱?自然是以侦查为中心,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存在哪些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将会带来哪些办案改变呢?笔者将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辩护律师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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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侦查结果决定了公诉和审判
“打击和惩罚犯罪”成为公检法三家的共同任务,但是最基础的环节是哪个部门,肯定是侦查机关。如果一起案件被刑事立案,而且又抓了人,一般都会被批捕,而经过批捕的案件,又很少有判无罪的,这就是现实情况。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权决定了公诉和审判。
(二)侦查失控、缺少制约,人权保障堪忧
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必须在办案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但是,个别地方、一些民警落实的不够,不能有效制约错案发生。
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思想在一些民警头脑中根深蒂固,轻则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回避、会见律师等权利,重则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平正义。
(三)侦查机关缺乏服务于公诉、审判的意识,定案证据不足
办案过程中会发现公安各部门都在办案,不少办案人员缺乏证据、程序和人权保障理念,没有侦查服务于公诉、接受庭审检验的意识。个别办案人员在英雄主义、名利思想驱使下,不惜实施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 有的制作虚假口供笔录,隐藏无罪、罪轻证据,这些成为造成冤错案的重大隐患。

(四)侦查结论基本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即便发现错误也很难纠正
从目前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看,一旦侦查阶段被认定犯罪,审查起诉、审判一般也会认定有罪林静恩,据统计目前为止全国各省法院直接判决无罪的案件比例不足0.1%,而且有相关一部分无罪案件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所替代,可以说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证据材料普遍成为审查起诉、审判的依据。
(五)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严重不足
当前侦检关系是检察配合侦查,只要是侦查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就尽可能的批捕、起诉;当前检审关系是审判配合起诉,只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配合着公诉机关千方百计的判出去,不惜顶着多次补充证据、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风险,也要把案件判出去。
正如德国著名法学教授舒乃曼指出的,侦查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和顶点阶段,公开审理早已不是刑事程序真正的判断中枢了,它无非是指望花了费用走个过场,对侦查程序中产生的结果再加渲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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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将使现行法庭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
(一)确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法律规定可以说“喊”了多年,却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多年形成的司法体系不是一时能改变的,司法人员传统办案理念也不是一下子能转变的。实践中我们喊了多年审判方式的改革,但是在刑事审判庭上,不时还能看到“纠问式”审理模式的身影,有的法官就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被告人一提出辩解意见,就提示被告注意认罪态度……
(二)侦查、起诉的证据应当全面接受法庭的审查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法庭不能简单地接受侦查、起诉机关所移送来的证据材料及其作出的结论,而应当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审理程序,对审前阶段所收集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有争议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这也就是最高法院要求的“四个在法庭”:要做到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三)发挥司法审查对审前程序的制约作用
将侦查权纳入司法审查,是指在整个诉讼流程中,要发挥审判程序对于审前程序的钳制作用和对于审前程序形成结果的甄别作用,从而实现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制约。主要应通过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搜查、查扣财产和采用技侦手段发放司法令状的监督。要想建立真正的审判中心主义的模式,侦查权必须纳入司法审查和监督范围,这也是成熟司法制度的通行做法。
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漓江情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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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对公、检、法机关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
(一)公安机关:对传统的办案方式作出重大改变
1、要树立侦查服务于公诉、审判的理念,立案侦查、搜集证据、等各项活动必须以有效指控犯罪、完成出庭支持公诉任务为目标,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
2、侦查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标准要向审判标准看齐,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要准备出庭。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
1、克服以卷宗笔录审查为中心的传统习惯,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要摆脱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运用模式,尤其要加强对于实物证据的审查;加强对勘查案发现场、关键证人复核和发案、破案过程的审查好乐买鞋城。
2、建立公诉引导侦查的机制,侦检部门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

(三)法院:庭审要实质化,不能再走过场
1、彻底摒弃将卷宗笔录作为判决依据的作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接受质证;
2、严格执行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通过程序公正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凯莉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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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如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一)解决“有辩护”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法律基础。但是司法实践中“有辩护”的情况怎样呢酒糟鸡?2012年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但刑事案件被告人实际获得律师帮助的比例一直不超过30%。这意味着在高达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更谈不上获得什么“有效辩护”了。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东北特钢贴吧,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钢琴曲谷粒飞舞,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刘婉荟,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二)解决“会辩护”问题
“会辩护”就要求律师的辩护要专业、要高水平,为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尽职尽责。这对律师自身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规范 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律师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具有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二是律师要有好的职业操守,应当为被告人的利益尽职尽责。目前律师队伍在这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一些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先天不足
律师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不仅要求律师对法律条文很熟悉折草记,而且对法律的立法精神、含义有深刻理解和把握。长期以来,由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经过一年的律所实习,成为执业律师,就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一些律师在法律专业训练方面的先天不足,以及对辩护实务的生疏,必然会影响到辩护质量。不少律师不知道会见应当解决什么问题,不知道庭审如何发问,不知道如何质证等等。
2、一些律师沟通存在障碍
由于多数律师专业方向不明确,业务技能培训滞后,使得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三勒浆。多数刑事辩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相比,没有整体优势,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就不懂刑事辩护,更谈不上与检察官和法官的沟通。
律师沟通是一项重要技能,沟通之前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证据的深入分析,法律规定的认真研究,对案件形成独到的见解的基础上,才能与警察、检察官、法官沟通零下273度,否则你的观点不会被采纳。
(三)解决律师辩护的责任心问题
尽管有些律师总在抱怨司法环境、司法制度如何,而不去寻找不能做到“有效辩护”的自身原因。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律师自侦查阶段开始,凭“三证”即可会见、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也不得监听,那么在会见时律师做了什么呢?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那么当案卷材料复制回来之后,你又看了几遍?你整理了多少问卷笔录灵丘吧?你绘制了几张证据对比表?这些都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你不去做怎么能辩护的好?

当前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下列问题:
1、一些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担任辩护人后,不会见在押被告人,不与被告人进行基本的沟通和协商;
2、不认真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不作阅卷摘要;
3、近50%以上的律师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证据调查核实齐国远,对无罪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极少进行搜集;
4、在法庭调查阶段很少对公诉方的有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5、在法庭辩论阶段极少做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大都做量刑辩护。而在量刑辩护方面,律师极少提出新的量刑情节,而主要通过查阅案卷或者当庭听取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来发表简单的量刑意见。
律师经常强调的量刑情节有“认罪态度较好”、“偶犯”、“有悔改表现”、“退赃”等,一般只是笼统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6、有些律师无辩护词,在法庭辩论中洋洋洒洒说了半天,与本案的证据有关联的意见不多,或提交一份十分简单、粗糙的辩护意见,总共不过二页,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一遍即告结束,根本起不到律师辩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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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领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提高有效辩护率
2017年9月20日,中华律师协会颁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程序律师应当怎么去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浚县天气预报,包括如何会见、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护……,可以说这一办案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应当认真研究、领会。
刑事辩护不一定必须达到一个无罪的结果,它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实践活动兰铁一中。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只要律师尽心尽职地做了他为辩护该做的一切家园防线,被告人的意见得到了充分、专业的表达,何权谋这就是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不应当单纯以无罪等案件结果评判。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果壳里的城,被告人本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作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量刑辩护。如果离开证据和法律,硬要以无罪辩护作为评判标准,违背法律人的职业良知。
为了推进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进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以提高刑事辩护的整体有效辩护率。因为民事诉讼代理,官司赢与输,只是钱的问题,钱没了可以再挣,而刑事辩护律师,关系着人的命,命没了再也找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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