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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郎的故事主题曲以史为鉴,可知兴替) 回眸北京八零九零年代民间古玩市场(-古玉鉴赏

发布时间: 2015-08-23 浏览: 292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 回眸北京八零九零年代民间古玩市场(-古玉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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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京城每逢星期六与星期天的早晨,便有不分社会阶层、经济状况、职业、性别与国籍的数万之众,起早贪黑地聚集到当时城郊东南三环路边的一片荒地,而这片荒地后来发展成了大名鼎鼎的潘家园市场。
那时候潘家园一带是拆迁地,空出来的荒地地面平坦,面积广阔。商贩们每个周六、日早上云集于此摆地摊,卖货的主要是来自河北省、北京、天津以及周边各区县的。买古玩的有琉璃厂开店的、有串行买卖的,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的收藏爱好者。
潘家园旧货市场究竞是怎么形成的,倒是一个颇为值得思考、研究的话题。为了研究“潘家园现象”的成因,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了解一下改革开放以后北京市“地摊早市”的发展史,即应运而生、自发涌现,不断“取缔”、到处流窜、发展壮大、最后聚集、最终“定居”潘家园的历史。
早在1978年,即确定改革开放新战略的那一年,在京城宣武公园的花鸟市场就开始出现“文玩”商品。但是,当时摆地摊的小商贩与外地农民“好像作贼似的“,一个个提心吊胆面料再造,不时左顾右盼,即使只卖一个晚清的瓷瓶、笔洗、鼻烟壶,甚至一枚铜板,一旦发现也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当时地方执法人员不时出动,逮住摆摊的小贩就严加训斥、罚款,没收古玩商品。过了不久,这个在改革开放之初自发涌现的假日地摊早市就被命令取缔了。

1979年杨佳音,在“老北京”素以经销旧货、古玩而闻名的天桥福长街的一条胡同里,每逢星期天便出现数十个旧货、古玩地摊莫那鲁道,京城文化人触景伤情,颇有隔世之感,假日纷纷游逛天桥早市,花十块钱就能买到一件心仪已久的爱物。可惜好景不长五会念佛,大约只维持了一年,这个早市又被取缔了。
1980年,假日早市又“流窜’到宜武门外长椿街一带,大约有一百来个地摊。有幸得到基层政权“土地爷”的理解,开始取得“半合法”地位,有人负责维持秩序,收取一点“摊位费”与税金。可是上级工商、文物部门不时派人前来“查抄”,发现“老窑”陶瓷、青铜器或是“品相”较好的明清瓷器,便说这是“违禁品”,不许买卖,立即“没收”。这个长椿街早市也只维持了两三年阿富汗少女,又被取缔了。
1993年以后,在西城区的官园花鸟市场、崇文区的东花市白桥一带,相继出现两个假日地摊早市,出售古钱币、旧货、古玩商品,仍然是“半合法的状态。基层政权机关“办事处”表示理解杨舒越,派人收费管理,允许个体商贩摆摊卖货;但上级工商、文物部门又不时派人前来“查抄”,没收古玩商品。有些外地农民贩子感到不可理解:你们不都是一伙的吗?为啥让摆摊又不让卖东西?
有个脾气暴躁的外地农民在“没收”他的一个晚清青花瓷,气愤地说:“不让卖休夫王妃,俺就砸了它!” 这个绝非“顺民”的农民说到做到,只听啪的一声,瓷片四溅,那个精美的瓷瓶已被摔得粉碎,不料执法人员当场严正指出:“你砸了就是破坏文物,也违法,因为一切文物都是国家的!”
据目击者回忆,十多年前出现的这个东花市白桥早市已相当繁荣,假日地摊发展到二百来个,顾客熙熙攘攘,多达数千人。虽经多次“查抄”,仍然维持到1989年春夏之交劳拉的失忆症。而官园早市虽然没有白桥市场那么热闹,又夹杂在花鸟鱼虫市场之中,却断断续续地维持下来。
大约从1988年起,在北城鼓楼后头的胡同里出现旧货、古玩市场。当地街道组织亦深知传统的“正名”学说,他们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经营项目是“服装鞋帽”、“小食品”与“工艺品”,可是开办的小铺却在经销旧货与古玩。上级主管部门很快就识破了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计谋,准备进行干涉。不料基层“土地爷”竟敢“抗上”,袒护个体户,拒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查抄行动。不过最终还是“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个市场大约只维持了两年光景,又被查抄取缔了。
该来的终究会来,就像春天真的来临以后,即使四处放火烧荒,也不可能烧尽破土而出的青青的野草。

1989年,几乎同时在北城的后海公园与南城劲松地区华威桥边又出现了两个较大的旧工艺品、古玩市场。虽然这两个新涌现的早市出售的商品几乎完全一样:大部分是仿古工艺品,日用旧货杂品,也有少量的古玩、文物,但它们的命运却大不相同。
先说劲松华威桥市场,它是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与文物局为了满足旅游者与外宾的需要而联手创办的,取名叫做“民间工艺品旧货市场”吴孟天,向150多个文物个体户出租房子开小铺,而在它的大院内外“流窜”的假日地摊早市,则是“应运而生”的,主要是向开店的文物个体户提供“货源”,当然也要向各界顾客开放。
应当充分肯定,在改革文物管理体制、放开民间文物市场的历史进程中易淘网,北京市文物局与工商管理局曾经起了独树一帜的带头作用。早在1989年,他们就敢于突破“只允许国营文物商店独家经营”的传统,率先批准由几百个文物个体户小铺组成的劲松、红桥、琉璃厂海王村与朝外大棚等四个“民间工艺品旧货市场”开张营业,其中劲松华威桥市场本来就是“两局”投资兴建、创办的,自然不会发生自己“查抄”自己的怪事。
可能是由于“爱屋及乌”,对伴随着劲松华威桥市场而滋生出来的假日地摊早市,也是比较“客气“的。虽然曾经以“整顿环境卫生为由迫使这个“无照经营”的地摊早市几度“搬迁”,数百个进京摆摊的外地商贩在其大院内外、大桥两侧甚至华威桥底下多次“流窜”,但总算没有“大动干戈”、伤了元气。
改革开放以后,在京城旧货、古玩市场的兴衰史上,损伤最大、命运最惨的可能就是曾与劲松华威桥市场同时存在的后海市场。
所谓“后海市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每天营业的数十家个体户小铺组成的市场。1989年,西城区有关部门看上了德胜门内后海南岸的一座小土山,在山坡空地上建造了几十间简易房,出租给个体户,开办了一个“花鸟鱼虫、工艺品市场”。可是等它开张营业以后,人们看着到这个市场里卖花鸟鱼虫的很少,而经营新、旧工艺品与古玩的却很多。第二部分则是1991年以后,在这个市场的旁边,后海南岸小山上下,每逢假日便出现许多旧货、古玩地摊。兴盛时,这个自发滋生出来的市场大约有二百多个地摊,每周顾客少说也有数千人次。摆地摊的大多数是外地农民贩子。
1991年七八月间,一个星期天的上午,北京市工商、公安与文物等机构的数十位“执法人员”,忽然包围了后海的小土山与“花鸟鱼虫市场”。当时感觉到“气氛”不对头的游人、顾客连忙四散奔逃,可是跑不了多少,因为这里的地势与设备条件对“查抄”行动特别有利,因为只要把小土山东西两侧与市场的大铁门一关,所有在场的人就都成了“瓮中之鳖“,只能乖乖的“伏首就擒”。
“查抄”的理由有两条:一是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定,除了国营文物商店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因此,租小房子出售旧货、古玩的个体户、摆地摊的摊主,乃至假日闲逛公园、买了一两件旧工艺品或古玩的顾客、游人便是“违法”,都成了“执法人员”的搜查对象。因为谁能保证你卖的或买的破烂玩意儿中没有一件是1911年以前的呢?二是后海市场挂的招牌、申报开办市场的经营项目是“花鸟鱼虫”与“工艺品”,但出售的商品却有旧货、古旧工艺品,甚至古玩、文物,犯有“挂羊头卖狗肉”的错误。因此,连兴建市场的西城区有关部门与市场管理人员也属”违法”,也成了“查抄”对象。

***新闻背景
国家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治
近日蛤乎,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7月至10月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梳理发现,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文物流通作了明确规定,倒卖文物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通知》明确了专项整顿行动内容。首先是对古玩(文玩)和旧货市场、涉及文物经营活动的特色商业街、文物旅游景区等进行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并执行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检查,对文物商店未经许可销售文物及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文物拍卖企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及从事文物购销经营,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销售文物未依法备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近年来女王进化论,出现了一些经营“旧物”“古玩(文玩)”等的互联网网站,此次也将对这些网站进行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突出抓好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对于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非法经营文物行为的高压态势。
***追问
如何依法拥有文物?
那么,公民如何依法拥有文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合法收藏文物文物,力学哥并且可以依法流通: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然而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阿郎的故事主题曲,但是依法拆除的文物如果不需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可以流通。
违法流通文物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规定被处罚。例如,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等。
关于合法流通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个人、文物商店、拍卖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操作。
(作者不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综合主流媒体报道,文字有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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