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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林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发布时间: 2015-09-05 浏览: 270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强制执行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对于以房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法院对不动产(如房屋)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支持以以房抵债协议(在满足协议合法有效、已交房、无过错等条件的前提下)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7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4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9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9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23号。这些判决支持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的主要理由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规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即可排除执行。这里面最重要的一条即付款,由于以房抵债一般案外人并未实际支付房款,因此法院支持以房抵债排除执行的,基本都是认可抵债条款的约定即完成了付款义务。
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支持房抵债协议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76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1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56号。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抵债是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以房抵债只产生请求被执行人过户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物权期待权或所有权,该权利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以房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其实就是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在满足协议合法有效、已交房、无过错等条件的前提下)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而物权期待权的概念在法理上并无定论:王泽鉴教授认为,期待权是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且依社会经济观点,使之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第196页.】这个概念很抽象,其他学者给出的概念也很抽象,并且对于期待权的概念和内涵还没有形成通说,法律实务中似乎还很难直接引用。因此,不宜直接引用某个学者关于物权期待权的概念来认定购买了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的买受人是否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因此,不宜直接引用物权期待权的概念解释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
但是,如果把抵债看做是一种付款方式,则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规定来审查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房抵债,一般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屋折价抵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刘从丹,如有多余,则多余的金额退还债务人(房屋所有人),如房屋价值不足抵偿债务,则不足部分继续由债务人偿还。
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流抵或物权法定的原则,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基于此有效的抵债协议,(房屋所有人的)债务消灭的同时,相应的抵债价款也就转化为了房款(可以将以房抵债理解为一种房款的支付方式),即债权人在抵债的额度内支付了债务人(房屋所有人)房屋价款,如果债权人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三个要件,则债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债权人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其执行异议应当得到支持,即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满足协议合法有效、已交房、无过错等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房屋价值高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房屋所有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差额部分交付执行。
在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需要注意的是:
1、其他三个要件也要满足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这里的买卖合同的形式是《以房抵债协议》,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这个要件有四点需要说明:
a.时间的先后。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以房抵债协议要在法院查封之前,此处所说的查封应当是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执行的查封,或者是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前的查封,不包括其他案件的查封【如在A查封之后签订合同,之后又有了B查封,如果A查封已解封,且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是B查封,则就符合法院查封前签订合同这个要求(至于是否因此导致不符合其他的要件,另当别论)】。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执行之所以没有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是因为法院担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以房抵债协议的时间的方式规避执行【现有技术很难鉴定出协议的准确签订时间,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55号案中,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以房抵债的时间进行鉴定,但是经鉴定下妻物语,无法判断上述以房抵债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法院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时间的审查就会有很大的技术困难和障碍。因此,通过加强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审理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官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来威慑伪造证据(伪造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时间)的行为,不失为一种选择。
b.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没有其他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就是有效的。
c.书面合同。此处所要求的是“书面”,口头的协议不符合要求。这个要件的硬性要求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谎称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或以房抵债协议以对抗执行。
d.不考虑过错因素。即不论提出执行异议者是否知道其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之前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被查封,只要在签订合同之前房子已经被查封,执行异议申请就得不到支持。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对于此要件,并不能要求太苛刻:a.交房的标志是签订《房屋交接书》还是交钥匙都可以,只要是已经交房即可;b.合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居住;也可以是出租给别人;或者债权人正在装修过程中;或者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房屋所有人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债权人的亲朋好友或者代理人或者中介,买房人随时可以取得对标的房屋的占有,等等。总之,只要是房子在债权人(案外人)的管控之下即可。
(3)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个要件要求未过户不是买房人的过错。如有些买房人为了避税,在房子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形下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买房人就是有过错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枪神传奇。有争议的是买房人买的是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动迁房(未满三年)是否有过错,对此问题,a.比较保守的观点是如果房子被查封的时候未符合交易条件(未满三年)则视为买房人有过错(买房人因购买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交易的房屋而被认定为有过错),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如果房子被查封的时候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已满三年),非因买房人的原因未过户(如约定的过户期限未到),则视为买房人没有过错。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是采取这种观点。b.比较开放的观点认为购买动迁房就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合法有效,买房人没有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案外人本应当依据该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却以自己的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导致异议被驳回。这是典型的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准确,法律技术的缺乏导致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形,很可惜。
2、要严格审查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合法性
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保护的顺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如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其法理基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而执行异议之诉之所以能够得到支持是因为“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之所以“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是因为房子是一个人一个家庭安身立命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加之房价非常高,很多买房人是用一生的积蓄甚至两代人的积蓄买房的,如果买房人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买房人的利益是非常严重的损害,也会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但是,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民间借贷或者货款等普通债权,此普通债权通过一纸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就转化成了物权期待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这已经是对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的倾斜性保护了,如果再任由恶意的被执行人利用此规定逃避执行就有违立法本意了。因此,应当严格审查以房抵债协议当事人之间原债权的真实合法性。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原债权的产生是否真实合法。如果是民间借贷,还要审查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合法;如果是拖欠货款,还要审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如果是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53号案即将抵债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了一项审查的重点,并在该案中根据证据否定了抵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用于抵债的债权债务关系超神传说,没有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
(2)要审查是否有书面的合同。关于书面的要求,即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也是为了计算原债权金额的需要。
(3)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就变成了自然债务,而债务人却“自愿”将其房屋抵债给此债权人,而不愿意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不免让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原始债务,债务人以房抵债,债权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当得到支持中油一建吧。
除了上述要件之外,还应当要求以房抵债的债权人除了标的房屋之外没有其他住房。这也是为了权衡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3、如果抵债的房屋是“一手房”,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据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会执行开发商的房产,即拍卖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偿债,这会严重侵害购房者(在本文即以房抵债协议中开发商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上述司法解释赋予了购房者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排除法院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业主(以房抵债协议中开发商的债权人)如果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来排除法院的执行,以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关于上述三个要件,简单分析如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
开发商与其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的审查方式同上文的审查方式。
(2)标的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这个要件是体现立法精神的核心要件:保护弱势群体——消费者。购房者(以房抵债协议中开发商的债权人)相对于开发商是弱势群体,是消费者(注:有观点认为购房者不是消费者),应当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居住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举足轻重的,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则购房者能否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居住权能否实现。黄其林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也有所体现【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外,根据该《批复》,在一定条件下,商品房的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商品房的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对于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是一脉相承的。
关于举证责任:a.只要购房者所购房屋是住宅即可推定为其购房是用于居住,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b.关于购房者是否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可以通过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如上海的不动产登记局)查询的方式确定。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证明异议人(购房者)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这个要件和上述两个要件共同起到如下作用:a.防止开发商(被执行人)和所谓的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的交易,阻碍执行;b.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开发商的债权人对开发商的债权总额不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则开发商的债权人不得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对抗法院的执行。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执异字第400号
4、预告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办理了预告登记,且符合过户的条件,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1)存在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
(2)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如:合同没有被解除;债权人有购房资格;房款可以全部交付法院执行;

附王某、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5日,沈阳中院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王某与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533-02046-225);二、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王某购房款61万元;三、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王某支付的入住费、物业费共计12,926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轻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4)沈中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2号5层26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105.91平方米。案外人杨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沈中执裁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杨某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和收据,但其对自述的两个200余万元巨额现金流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杨某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和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2008)沈民(2)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事实部分记载: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入住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6号云顶大厦5层写字间一套,建筑面积1105.91平方米。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至2014年陆续向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再查明,(2013)辽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黎人所购买的房屋于2003年4月由轻工公司以抵押人杨某的名义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贷款金额为78万元,抵押期限自200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2008年3月14日,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现涉案房屋由轻工公司实际控制。
又查明,2014年6月11日(2014)沈中执裁字第46号案件听证会笔录第六页记载:主持人问杨某:“购房款500多万,你们以什么方式交纳的”,杨某回答:“都是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分了两次交的,两次开具发票的时间交纳的”。笔录第八页记载,主持人问杨某:“能否提供现金流500多万元的票据”,杨某回答:“那是10年前的现金流水账,我不知道能不能提供不出来了,我不敢保证能取得这个证据,应该由开发商提供”。该卷宗中杨某提供轻工公司与其签订的本案诉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落款日期处,买受人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9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主耍任性,判决执行标的能否执行,需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杨某在本案中主张其对王某因与轻工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金钱债权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对于其该项主张,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杨某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其已与轻工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及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及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予以认定。
(一)关于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2004年4月7日,轻工公司与朗晨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云顶大厦五层办公楼抵顶工程款5640141元。杨某与轻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杨某购买的房屋为云顶大厦5层26号,房款为5640141元,二者具有同一性,加之轻工公司与朗晨科技公司确有建设施工关系,因此,杨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早于抵债协议书形成,并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与通常的房屋买卖方式有异,但不足以否定杨某与轻工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意及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二)关于案涉房屋的价款是否得以全部支付的问题。杨某主张其以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提交了两份《清华同方户式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合同》及抵债协议书为证。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份销售合同的金额与在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合同金额2966910元相差悬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杨某向法院提供了其采购空调、锅炉以及相关人员安装费用等材料,同时也提交了为采购上述设备所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且8份银行进账单记载2002年9月17日至2004年1月15日,轻工公司向朗晨科技公司汇款360万元,均可证明存档合同标的额并非工程全部价款。杨某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朗晨科技公司与轻工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房抵债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以房抵债的主体为朗晨科技公司,但从轻工公司为杨某出具的权利凭证及协议后续履行情况看,杨某应为实际权利人,以朗晨科技公司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支付了案涉房屋全部价款。
(三)关于案涉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被合法占有的问题。杨某提交的(2007)和民房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2008)沈民(2)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发票及杨某、杨某某与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龙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可表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涉房屋即已处于杨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虽然上述民事判决的诉讼主体及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的缴纳主体为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股东为杨某及其父杨某某,基于家族企业的特性,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已被杨某实际控制的事实。又因轻工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即开具了《准住通知单》,故杨某基于抵债协议书及该通知单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为合法占有。
(四)关于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沈阳市房产局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沈房解遗(2013)6号文件《关于准予“云顶大厦”项目部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和政(2012)93号文件《关于为购买云顶大厦项目网点的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报告》两份证据表明,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界定为杨某,因建设方阳台超建等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解遗文件虽然形成时间是在2014年,但解遗事项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且能够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建设方阳台超建等原因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买受人对此没有过错。
综合上述几点,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当认定杨某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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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8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2017.12.21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2017.5.1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017.11.8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因爱之名?
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2017.4.5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2017.5.20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2017.5.8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2017.10.25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2018.1.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2018.5.18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2018.4.7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2018.1.9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2017.5.16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2017.4.29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2017.11.18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2017.4.8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2017.3.18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2017.3.17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2018.3.10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8.3.16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2016.9.17“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4.8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2016.3.30“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2016.3.8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3.7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2016.3.6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6.3.3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2016.2.29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7.9.14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2017.11.1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2018.2.3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2018.2.4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9“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8.3.6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7.6.13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2017.11.20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2017.12.9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2018.5.3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8.3.23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2018.5.30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2018.3.18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2017.8.7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2018.3.19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2017.12.8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5.11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2017.6.8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2017.5.22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思瀚?
2017.5.23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2018.5.9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2017.4.17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2018.4.4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2018.4.6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018.4.8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2018.5.28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7.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7.5.3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2017.7.5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2017.5.21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2017.5.12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7.5.1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2017.4.18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2017.4.7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2017.3.30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2017.3.24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2017.3.20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2017.3.19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水浒少年,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2016.4.27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16.4.25“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7.6.14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2017.6.4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7.5.29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2017.5.26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2017.5.13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8.5.17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2017.5.2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你就像个小孩?
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姚启凤买房人违约?
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2017.3.28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2017.5.27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2018.4.1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2017.11.11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基克的先驱,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7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018.1.8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8.1.21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
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2018.1.15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
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7.3.12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7.4.3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2018.1.12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018.1.18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8.1.19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2018.1.23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2017.9.27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2018.6.10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
2018.6.9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7.10.16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2018.5.8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
2017.10.15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2017.10.1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7.10.14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17.10.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2017.10.8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2017.10.12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2017.10.19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8.8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7.11.7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2018.2.2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2018.4.11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2017.12.2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2018.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2017.9.1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2017.8.29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2017.8.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2017.8.24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7.8.20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7.8.18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11.5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2017.11.25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2017.11.2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2017.11.3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2017.12.3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0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017.12.17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2017.10.1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2017.11.27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2018.4.27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2018.4.30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2018.5.1保全错误的赔偿
2018.5.27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二十、执行问题
2018.6.22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8.6.27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8.7.12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2018.6.28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2018.6.24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2017.8.16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2018.6.25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7.6.2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2017.6.17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2018.7.2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
2018.6.21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2017.6.10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7.6.1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8.7.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18.7.11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2018.5.15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2018.6.14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2018.1.2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2017.6.18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2018.7.18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2018.7.28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7.11.2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8.7.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2018.2.14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
2018.1.2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何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就不能判决过户?
2018.2.28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2018.2.9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2018.1.4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2018.5.10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2018.3.20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2017.9.2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
2017.9.20法院执行中的拘留
2017.9.19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2018.7.6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2018.5.2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2017.9.5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2017.8.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2017.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2018.7.16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2018.2.25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7.26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2018.7.23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2018.2.12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2018.7.22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
2018.5.26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2017.9.24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2018.2.5超标的保全的损害赔偿
2017.9.2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2018.1.28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2018.1.31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2018.2.8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8.2.22司法拍卖的撤销
2018.7.10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2018.3.3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2018.2.10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2018.7.27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2018.5.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2018.5.5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8.7.24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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