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全部文章 > 正文

力学哥工伤待遇中相应工资的计算基数-唐山劳动工伤律师_0

发布时间: 2019-03-15 浏览: 188

力学哥工伤待遇中相应工资的计算基数-唐山劳动工伤律师

力学哥
?问: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是否一样?
答: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以工伤职工原工资水平为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应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中的 “本人工资”规定保持一致。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6月到某钢铁集团工作,入职后,双方约定工资为2653元/月(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钢铁集团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9月18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王某遂找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公司支付部分待遇后,由于双方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这两项待遇迟迟未能支付。
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争议焦点
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何标准为基数计算?
裁决结果
公司以王某受伤前的工资,即2653元/月为基数,计算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以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件评析
王某发生伤残事故,经法定机构认定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
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标准。因王某工资为2653元/月,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张连东律师办理的案件当中,工伤劳动者工资远高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也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计算停工期工资时以实际发放较高的工资为基数标准计算;在计算一次伤残补助金时,因单位缴费低属于违法行为,仍按较高的实发工资计算。此案经过重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文 |云晓燕 内蒙古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