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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哥工伤赔偿第一讲——7个需要注意的时限-谨言法律

发布时间: 2019-03-31 浏览: 384

力学哥工伤赔偿第一讲——7个需要注意的时限-谨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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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菌最近接触了许多有关工伤赔偿的案件,发现了很多受伤职工因错过工伤认定、鉴定期限而导致后期的维权出现很大阻碍,所以打算做几期有关工伤赔偿的推送,为大家梳理其中的一些注意点。

1
视同工伤的认定48小时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30日+1年
2
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上述认定主体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0日+30日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5日
4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1年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30日
6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7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1年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他有关工伤赔偿注意事项,请关注小律菌后续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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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李丽华
编辑|康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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