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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贵州一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2 浏览: 320

力学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贵州一苇律师

力学哥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简称“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适用范围及其限制,之前已有文章专门论述,不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在《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6个月,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权利人超过6个月不行使,则该优先受偿权消灭。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尤为重要。
根据《批复》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有二:一是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对于竣工之日,虽然《批复》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有所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即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根据该《批复》,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竣工之日;对于没有实际竣工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可以看出,《批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规定并不周延。其一,对于建设工程没有实际竣工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竣工之日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如何起算没有规定(后文简称“问题一”);其二,建设工程领域中不能按照约定工期竣工的比比皆是,如果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等到双方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很可能早就超过了约定竣工日期6个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消灭,显然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相背(后文简称“问题二”);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对于竣工日期的特别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上述日期被视为工程竣工日期。但是,若发包人主张上述(二)、(三)款日期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就可能会造成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而导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消灭的情形,这也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相背(后文简称“问题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22号,简称“纪要”),该《纪要》的第26条:“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以及第27条:“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进行了规定。这两条规定基本能解决前述《批复》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批复》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能够直接根据其内容作出判决;但是《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只能参照适用。
因此,对于问题一,由于批复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参照《纪要》的精神,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问题二与问题三,《纪要》的规定与《批复》的规定有所冲突,而《纪要》的法律效力不及《批复》,依法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时间超出约定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果适用《批复》,也确实会造成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相背的问题。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处理:在可以适用《批复》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批复,其他情况,则参照《纪要》的会议精神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15号民事裁定书中就参考了《纪要》的精神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该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发包方在未组织工程验收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工程,依照《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竣工日期为发包方使用之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纪要》的精神,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时间点,而非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其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也都是按照《纪要》的精神,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原则上依照《批复》的规定,自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算,此时的竣工之日应明确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没有竣工且合同没有约定,参照《纪要》精神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时起算;如果因发包人原因使约定竣工日期早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日期的,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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