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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驹电动车电瓶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结合案例)-LegalFocus

发布时间: 2019-02-05 浏览: 327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结合案例)-Legal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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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采用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不在少数,比如员工上班迟到早退扣工资,企业真的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规定了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该文件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对企业经济处罚权予以规定。
参考法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吕帅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谢智慧,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同沙生态公园,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伟大的辩论家。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对员工罚款是内部管理?
现行法律中,《劳动法》第3、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企业依法享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当企业依法制定奖惩制度,并明确公示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呢?
有观点认为,企业内部的奖惩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其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而设立,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应区别于国家机关的经济处罚权。
也有观点认为,经济处罚权是对公民财产进行处分,只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方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罚,企业并不具备对公民进行经济处罚的主体资格太空骑师。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夜半梳头。
案例研究一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开文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粤06民终2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开文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长江精工公司因廖开文负责采购的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廖开文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的约定承担支付罚款的义务。
(二)依法改判廖开文向长江精工公司支付罚款28182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城市疾走。上诉人长江精工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开文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廖开文是否应向长江精工公司支付罚款281820元。
长江精工公司主张因廖开文负责采购的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长江精工公司重大经济损失1048426.87元,在扣除赔偿款243226.87元后,廖开文应向长江精工公司支付损失额805200元的35%罚款即281820元。廖开文则认为长江精工公司无罚款权,长江精工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损失是廖开文的过错造成。
首先,曾经规定了公司具有罚款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赋予企业有实施罚款的权利。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无权行使罚款权。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数额仅限于补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这个数额。故长江精工公司在《采购人员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奖罚细则》中规定罚款权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采购人员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奖罚细则》第6点,“辅料、机物料采购人员处罚细则”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是“检测中心出具质量不合格检测报告;使用部门质检科核定质量损失金额;经使用公司总经理签字,送采管主任审核。单项单次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结果上报财务部实施备案。”但本案中,长江精工公司在诉讼中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损失的核定经过上述程序。长江精工公司提交的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长青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油漆质量赔偿协议书》是长江精工公司与其业务往来单位签订的协议,广东长青藤化工有限公司属于与长江精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协议内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廖开文亦不予认可。故《油漆质量赔偿协议书》既不能证明公司实际损失的存在,更不足以证明长江精工公司所主张的损失系廖开文的过错导致。基于以上分析,长江精工公司主张罚款28182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长江精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全志a31,维持原判。案例研究二
我们再看另一则案例中,二审法院关于“企业经济处罚权”的论述仙魔道典,也是持不认可态度:
四川利和华玻璃有限公司、刘照全劳动争议
二审案号:(2018)川01民终263号
本院认为,根据利和华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利和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利和华公司是否可以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刘照全进行处罚的问题;2、(省略)。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利和华公司是否可以依照公司的规章支付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刘照全进行处罚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其次,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作出罚款的决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能够对公民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是具有相应处罚权的相关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而本案中,利和华公司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刘照全作出罚款的决定于法无据。再次,利和华公司主张因刘照全的操作失误给利和华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绿驹电动车电瓶,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利和华公司未能就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利和华公司主张刘照全应当承担经济处罚10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小编说法
经小编检索多个案例安岳中学,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各法院对企业经济处罚权基本是不予认可的。当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中信通,根据法律规定矮哨兵,员工仅在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需就自己的损失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而从国际上租妾,日本、印度、瑞士等多个国家都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但同时设置严格的处罚条件和程序,并规定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日工资或月工资一定比例,并规定罚金用途。
特别提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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