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全部文章 > 正文

肝胆相照的意思令人发指-幼女被全家强奸案:判决书曝光!-陕北新闻哥

发布时间: 2016-01-26 浏览: 309
令人发指|幼女被全家强奸案:判决书曝光!-陕北新闻哥

责任编辑:江上渔者(个人微信:htx306483394)订阅号宗旨:宣传社会正能量,关注民生与民情

2008年10月3日黄修源,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长达7年。4年后,包括她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犯有强迫卖淫罪。

其他刑事法规内容请查阅刑法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5375号
罪犯万秀玲,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县龙之少年,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秀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万秀玲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极品知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万秀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万秀玲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石佛寺驾校。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秀玲在服刑期间郑桂桂,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重生官商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汪正扬,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秀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万秀玲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秀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军审判员李文博审判员王立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盛丽那
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关于汤某秋案情的回应:
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秋(有网文称“汤兰兰”浪人御所,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以下简称:汤案)。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于10月28日立案。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厦漳海底隧道,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g7043。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审判机关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肝胆相照的意思。
黑河中院判决后,汤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省高院经审理,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曹小青,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余美颜企图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五大连池市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同时我们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宫心锁玉。
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源:“刑法库”公众号综合知乎及法制日报记者崔东凯、裁判文书网

TAGS: